来源:香港证监会

https://sc.sfc.hk/Tuni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21PR107

2021年11月1日



香港证监会富昌证券有限公司(富昌)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330万元,原因是该公司在其配售活动及记录客户交易指示方面存在内部监控缺失(注1)

香港证监会亦暂时吊销富昌的负责人员廖志明(男)的牌照,为期六个月,由2021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注2)

证监会采取上述纪律行动,原因是在早前调查中发现,富昌在2018年8月为某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配售担任配售代理期间,没有:
  • 在处理配售认购申请时,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亦无持续监察其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及

  • 在配售过程中以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注3)


证监会亦发现,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富昌没有:
  • 就合共580项客户交易指示,妥善地记录及备存交易指示;

  • 有效地执行政策和程序,亦无勤勉尽责地监督其客户主任以确保客户交易指示的处理方式符合有关处理交易指示的适用监管规定;

  • 就检讨电话交易指示录音方面的合规情况,制定并维持适当及有效的程序;及

  • 在察觉其客户主任违反有关电话交易指示的适用监管规定后,立即向证监会作出汇报(注4)


相关证据显示,廖于关键时间负责管理及监督富昌在受规管活动方面的业务运作,而该公司的缺失乃归因于廖没有履行他作为富昌负责人员兼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职责(注5)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富昌及廖在解决证监会所关注的事项时表现合作。此外,富昌亦同意委聘独立检讨机构就其相关内部监控措施进行检讨,并承诺执行检讨机构所建议的纠正措施。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
https://sc.sfc.hk/Tuni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news/openAppendix?lang=TC&refNo=21PR107&appendix=0


备注:

1.富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2.廖志明一直隶属富昌,且自2004年11月30日及2010年5月18日以来,分别就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获核准成为富昌的负责人员。在关键时间,廖亦是富昌的董事、副总经理、负责整体管理监督的核心职能主管兼负责主要业务的核心职能主管。

3.违反《适用于参与创业板股份上市及配售的保荐人、包销商及配售代理的指引》、《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

4.违反《操守准则》、《证券及期货(备存纪录)规则》及《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

5.《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3(2)(a)条订明,如某中介人因作出某行为,而属犯或曾在任何时间属犯失当行为,而该行为是在以参与该法团的业务的管理的人身分行事的另一人的同意或纵容下发生,或是可归因于该另一人的怠忽的,则该行为亦视为该另一人的失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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