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交所”)定期都会发布有关上市申请退回、上市申请拒绝的指引,总结了退回上市申请、拒绝上市申请的理由。在指引中所提到的每项决策都是根据有关个案的特殊情况而作出的,并不能作为未来个案的先例。


港交所近日刊发2022上市决策,涉及5家公司,其中1家18A章公司相关核心产品资格获认可、3家公司上市申请被港交所拒绝或认为其不适合上市,另1家未有最终确认。


本文为港交所2022年上市决策中的2家案例,其中1家被港交所认为其不适合上市。


考虑事宜

鉴于贿赂事件,A先生及B先生各自还是否适合出任发行人的董事


https://cn-rules.hkex.com.hk/sites/default/files/net_file_store/HKEXCN_TC_12484_VER22740.pdf


该2家拟上市公司(下称“A公司、B公司”),A先生、B先生分别为A公司、B公司的董事,他们都涉及贿赂事件,港交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认为二人不适合出任发行人董事。

此外,港交所基于A先生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力,港交所认为A公司不适合上市;对于B公司的上市申请,上市决策中则未有明确表示拒绝或认为其不适合上市。



A公司

A先生为A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亦为创办人及控股股东之一。


据法庭在A公司提交上市申请前不久发出的判决,前政府官员X先生因在大约十年前收取了A先生就换取其协助A公司申请若干政府拨款的贿赂,被裁定受贿罪成。


在该贿赂案中,A先生在法庭判决中被列为证人,但并无遭检控或定罪。然而,有关法庭判决表明,X先生被定罪乃基于其收取了A先生为换取其协助而提供的贿赂。



B公司

B先生为B公司的董事兼联合创办人,并打算在B公司拟议上市后继续担任其董事,负责B公司业务的整体管理及策略发展。

 

B公司的另一位前董事C先生,曾向前政府官员Y先生馈赠礼物及支付报酬,以期望加快B公司产品的监管审批程序。该等事件前后持续七年,最近一宗发生于B公司拟提交上市申请前大约六年。

 

根据法庭判决,Y先生因收取了C先生就换取其协助B公司申请的贿赂,被裁定受贿罪成。在该贿赂案中B先生及C先生被列为证人,但并无遭检控或定罪。然而,根据有关判决,B先生对C先生计划行贿Y先生之事预先知情。



港交所的分析 

发行人的董事会负责引领及监督发行人的事务,因而能影响发行人经营业务的方式。此

外,董事会还受托管有公众资金。因此,担任董事的人选必须具备适宜的品格、经验、诚信及才干是至关重要的。

 

贿赂是严重罪行,令人严重质疑董事的品格及诚信,以及其能否履行董事职责,做到诚实、善意及为适当目的行事。

 

港交所在评估A先生及B先生各自是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适合出任发行人董事时,已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及情况(包括二人各自在有关贿赂案中参与的角色及性质)。

 

两个个案中,A公司及B公司都声称A先生及B先生在个别贿赂案中并无被检控或定罪。然而,有关的法庭判决中清楚列明:

  • A先生确有行贿;及(ii)B先生知悉另一名董事计划行贿。A先生直接参与涉及A公司的贿赂事件;

  • B先生(其负责B公司业务的整体管理及策略发展)在知悉涉及B公司的贿赂事件后却未有表示反对又或采取任何行动阻止。

令人质疑二人的品格及诚信。因此,港交所认为A先生及B先生继续出任董事将会分别损害A公司及B公司的股东利益。

 

此外,基于提呈的事实及情况,A公司及B公司各自的保荐人未能证明并使联交所信纳A先生及B先生各自符合《主板规则》第3.08及3.09条规定具备所需的品格和诚信标准。

 

在A公司的个案中,A先生乃A公司的控股股东,即使辞任A公司董事及一切管理层职位,其对A公司的营运及管理仍能发挥重大影响。经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及情况后(包括A先生直接参与涉及A公司的贿赂事件及其作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对A公司有重大影响力),港交所认为A公司不适合上市。

 

 

适用的《上市规则》及原则

《主板规则》第3.08条当中订明,联交所要求董事履行诚信责任及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

 

《主板规则》第3.09条规定,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必须具备适宜担任上市发行人董事的个性、经验及品格,并证明其具备足够的才干胜任该职务。

 

GL96-18第17段订明,如有事件令人严重质疑个别人士的品格或诚信以及其是否能够诚实、善意及为适当目的行事,则该个别人士未必适合出任董事。该个别人士涉嫌贿赂便是一例。评估需按个别情况进行。

 

GL96-18第18段进一步订明,若一名董事不再适合出任董事,其继续出任董事将损害少数股东利益。如他同时极有可能控制或对发行人的营运及管理发挥重大影响力,不论他是否停任董事,该公司都可能不再适合继续上市。

 

GL68-13第3.4段亦订明,若控股股东须对贿赂事件承担责任,则只要其有能力对新申请人产生重大影响,新申请人将不适合上市。至于何谓重大影响则要按个别情况经考虑一切相关事实及情况后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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